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9535号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恒大睿城1号楼二层南侧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与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