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3民初10924号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国小经三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娟,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恒大睿城1号楼二层南侧服务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与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38,408元;2.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96.63元(按LPR计算,暂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因与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测绘合同关系合法取得以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5920210202845239022,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8月2日,金额为38,408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提示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付款被拒。持济南市房产测绘研究院诉请。
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被告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