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2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2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T4K09。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柘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292900U。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76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元芬审判员刘春
审判员 徐   连   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   天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