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4民初760号

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柘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07292900U。

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东、谢家路西银都大厦主楼2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T4K09。

法定代表人:周鼎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善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瑶,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3430788.66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923.66元(按应付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4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丹二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后,被告撤销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童丹的授权委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被告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作为设计人(乙方)签订《浙江海盐山水六旗主题乐园内装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浙江山水六旗乐园(一期)项目;项目概况为本次六旗乐园陆上主题乐园内装设计合同含“后勤区建筑单体内装概念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和“陆乐园面客区内装方案深华设计(含方案补充设计)至招标图设计”两个区域,(不含室内游乐项目区域的室内包装和排队区,及室外剧场);设计范围,详见设计任务书;本合同项下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即,合同价款7847354.34元,另计增值税税金(税率6%)470841.26元,价税合计总价8318195.60元,其中内装(片区一)价税合计5088843.60元,内装(片区二)价税合计1279476.80元,后勤综合区(片区三)价税合计1949875.20元;付款方式:第一次付费,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并经甲方确认30日内预付(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各20%,第二次付费,乙方提交深化设计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支付(片区一、片区二)各30%,支付(片区三)20%,第三次付费,乙方提交招标图设计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支付(片区一、片区二)各45%,支付(片区三)30%,第四次付费,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资料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30日内支付(片区三)25%,第五次付款,工程竣工,施工配合完成30日内支付(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各5%;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未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停止履行同义务;乙方该项目设计负责人为苏海涛;双方通讯地址为:甲方收件人沈平,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河南西路288号,电子邮箱3378002497,乙方收件人苏海涛,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文定路258号B区310室,电子邮箱hai×××@ptmdesign.com.cn。附件一为设计任务书,附件二为保密协议,附件三为供应商反贿赂/反腐败协议。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在上述合同的乙方落款处加盖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被告在上述合同的甲方落款处加盖公章及相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月向原告支付1663639.12元,于2019年2月支付1526653.08元。即,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就原告提供设计成果的情况,履行了第一次付款及第二次(片区一)室内深化设计费的付款义务。2018年6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龚嵘、陈斌在《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的“甲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处”签名,确认原告“已提交海盐陆乐园全园区内装深化设计图纸,已完成海盐陆乐园全园区(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的内装深化设计工作。”2019年1月25日,被告工作人员龚嵘、陈斌在《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的“甲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处”签名,确认原告“已提交海盐陆乐园全园区内装施工招标图纸,已完成海盐陆乐园全园区(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的内装深化设计工作。”

2018年12月13日中午11:30,被告海盐设计部公众邮箱rst×××@163.com发送原告工作人员苏海涛邮箱784×××@qq.com邮件内容如下:致上海波特曼:1、根据公司计划,海盐山水陆乐园(一期)片区一、片区二(加菲猫区域)、片区三(后勤区)优先开发,同时海盐山水水乐园也同进度推进。这些区域预计在2019年底试运营,海盐山水陆乐园中的片区二(除加菲猫区域)可暂缓设计。延迟开发区域的具体延迟时间目前未确定,具体时间等待公司通知。2、项目公司计划2019年1月30日前争取先支付贵司海盐山水陆乐园(一期)第二次付费中的(片区一)进度款1526653.08元(具体看公司年终统一付款安排),请贵司正常推进(片区一)及加菲猫区相关设计工作,第二次付费中的(片区二)和(片区三)的设计费773818.08元待项目公司开发节点明确后通知贵司。3、水乐园贵司所需土建施工图纸,项目公司会协调集团在2018年12月15日前提供,请贵司实时跟进集团相关责任人。4、海盐山水陆乐园第三次付费阶段的招标图设计图纸资料PDF文档已于2018年7月29日提交海盐山水,其可编辑资料,包括图纸、实物样板上海波特曼将于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项目公司签确入库用以配合项目成本招标,请贵司给予支持。5、2019年1月15日前第三次付款阶段招标图纸资料提交签确入库后,后续设计工作如何推进,待项目明确开发计划后再行通知。6、第二次付款阶段(片区二和片区三)应支付的设计费773818.08元及第三次付款阶段的设计费3450706.74元的款项支付计划,项目公司将于2019年春节后以邮件或工作联系函等方式告知贵司。

2018年7月29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间,原告工作人员苏海涛邮箱784×××@qq.com发送被告工作人员赵学海邮箱135×××@163.com的相关设计工作的邮件如下:2018年7月29日上午8:35,发送附件“六旗陆乐园打图0728PDF.zip”;同年9月4日中午12:00,发送附件“山水乐园(片区一)内装扩初设计文本”;该日中午12:08,发送附件“山水乐园(片区二)内装扩初设计文本”;该日中午12:12,发送附件“山水乐园(片区三)内装扩初设计文本”;2019年1月4日下午3:12,发送附件“六旗山水乐园施工招标图纸”;同年1月29日下午2:40,发送附件“六旗乐园内装施工图波特曼0715.rar”;同年9月30日晚上11:47,发送附件“20190930TP区调整施工图.zip”;同年11月1日晚上9:42,发送附件“2019.11.01TP区内装.rar”;同年11月13日下午3:40,发送附件“TP区电气修改1113.rar”;同年12月9日上午10:54,发送附件“给排水施工图(第五版)-2019.12.8.rar”。

2018年11月13日下午4:32,原告通过企业邮箱hai×××@ptmdesign.com.con向被告工作人员赵学海邮箱135×××@163.com发送附件“20191113TP区调整施工图.rar”。

2018年10月24日上午9:53,被告工作人员孙志峰邮箱939×××@qq.com向原告工作人员苏海涛邮箱784×××@qq.com发送附件“贝壳剧场内装方案18×××29.pdf…”苏海涛与被告工作人员孙志峰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6月13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说:“苏工,刚发了个贝壳剧场的邮件给你,现在贝壳剧场演绎方案未确定,跟华盖剧场一样要重新出个简单点的方案,贝壳的故事线发你了,仅供参考。”同年6月25日08:22,被告工作人员说:“苏工,贝壳剧场和华盖剧场的方案好了吧。”“你们寄过来的图纸还要不要了,要的话回寄过去,就是阶段性成果入档案室,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同年6月25日10:03,苏说:“您手机号码麻烦发我一个。”被告工作人员说:“186××××0245”。同年11月1日11:27,苏发送“六旗贝壳剧场室内方案设计(┄1029.pdf)”。被告工作人员说:“收到。”同年11月8日09:26,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图片二张并说:“灯具统一,用剧院里的灯。”“然后可以深化了。”苏发送了图片。同年11月8日10:26,苏说:“目前建筑的台口和舞台造型没有确定,侧边门和柱子还碰,没有定位。”同年11月8日10:32,被告工作人员说:“我问下。”苏说:“目前这版土建图,不具备室内深化条件。”

审理过程中,(一)被告辩称,第一,涉案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了预付款及(片区一)室内深化设计费总计3190292.20元。对于(片区二、片区三)室内深化设计费及(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室内招标图设计费,由于原告的深化设计图纸资料未经被告书面盖章,且原告未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涉案设计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设计费3430788.66元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第二,根据上述第一点论述可知,原告违约在先,故被告无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923.66元。(二)就涉案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情况,原告陈述,其曾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提供了金额共计290100元发票),由于被告不付款将发票又退回,双方按惯例,被告有钱,原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告知原告暂时不要开票,对此,被告陈述,对接发票工作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三)原告陈述2018年12月13日邮件是被告对工作量的确认,后面邮件是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的一些修改和调整,对此,被告陈述相关人员已离职,无法核实邮箱真实性。(四)原告对于诉请设计费数额的计算方式:(片区三)的方案设计、招标图设计均已完成,(片区一)室内方案深化设计、招标图设计、剧场方案设计均已完成,(片区二)室内方案招标图设计、招标图设计均已完成,以上均扣除施工配合未完成5%,应收款合计6621080.86元,扣除被告已付款3190292.20元,被告尚欠设计费3430788.66元。(五)海盐山水文旅主题乐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李变更为周鼎易,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六)(2020)浙0424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被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项目“海盐六旗乐园(一期)(片区一)包装深化至招标图设计”,该案查明龚嵘、沈平、陈斌为被告该案项目中具有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其中龚嵘、陈斌亦在该案中的《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的“甲方确认签字并盖章”处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的第二次付费、第三次付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问题。首先,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原告提供的《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由被告工作人员龚嵘、陈斌签字确认“原告已提交了海盐陆乐园全园区内装深化设计图纸、海盐陆乐园全园区内装施工招标图纸及已完成(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深化设计任务”;其次,2018年12月13日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原告的邮件内容及其余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与《工作完成情况确认单》相互印证,可以进一步证实被告确认“原告已提交(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深化设计图纸资料、招标图设计图纸资料及第二次付费阶段中(片区二和片区三)应支付设计费773818.08元及第三次付费阶段的应支付设计费3450706.74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片区一、片区二、片区三)的第二次付费、第三次付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关于被告能否以原告未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拒付设计费的理由。首先,根据《浙江海盐山水六旗主题乐园内装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付款方式为“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未提供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向原告付款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予以认定。被告付款条件为原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涉案设计费的增值费专用发票,故,在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设计费的同时,原告应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3430788.66元,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原告未向被告开具发票亦违反约定,故,原告就涉案设计费主张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3430788.66元,同时,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3430788.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70元,由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1元,被告海盐融创乐园有限公司负担34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卫群

人民陪审员  吴神祥

人民陪审员  洪菊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宇豪

?PAGE?6?

?PAGE?10?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