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26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霆,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减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波特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44元,减半收取4,52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贾佳秀
审判长  庄龙平
审判员  杨怡鸣
审判员  王 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佳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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