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204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学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20441号民事裁定,据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相关财产进行了财产保全。2019年12月2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主动付清工程所欠工程款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漕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本案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