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某、广某、冯某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69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曾冠文,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
诉讼代表人陈吉,系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片区主管。
被告人冯建军,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京山县,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院长。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国家安全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远简,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3)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被告人冯建军犯单位行贿罪和被告人冯建军犯行贿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曾冠文、陈吉,被告人冯建军及其辩护人陈远简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人冯建军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6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为承接工程项目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开君(另案处理)同意,由公司副总经理冯建军经手,先后多次以被告单位的名义贿送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职员吴志军、广州南沙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波、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翟晋华、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副局长刘燕堂(均另案处理)财物,共价值4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6年下半年,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贿送吴志军现金10万元;
2、2006年下半年,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贿送肖波现金10万元;
3、2007年至2008年,经苏开君同意并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分多次贿送翟晋华现金、购物卡,共价值12万元;
4、2008年,经苏开君同意并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分2次贿送刘燕堂现金、购物卡,共价值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被告人冯建军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为承接工程项目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院长冯建军同意并由其经手,先后多次以被告单位的名义送予从化市林业局局长何向阳、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山林绿化处处长梁任重、历任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副场长、广州市越秀公园副主任张柱华(均另案处理)财物,共价值23.4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2年,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分多次送予何向阳购物卡,共价值3万元;
2、2009年至2010年,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分多次送予梁任重现金、购物卡,共价值4万元;
3、2010年至2012年,由被告人冯建军经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分多次送予张柱华现金、购物卡,共价值16.45万元。
三、被告人冯建军行贿的犯罪事实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冯建军在承包相关工程项目以及托关系为他人安排工作的过程中,先后多次送予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翟晋华、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张庆平、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站长王卫文(均另案处理)财物,共价值23.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7年,被告人冯建军为其妻子工作调动事宜,送予翟晋华现金8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冯建军为他人工作岗位调动事宜、以过节费名义等,分多次送予张庆平现金,共计5.7万元;
3、2010年,被告人冯建军为承包相关工程项目,送予王卫文现金10万元。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冯建军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工程合同、职务任免等书证,宣读了相关接受贿赂人员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及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冯建军,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冯建军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特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被告人冯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由于公司转制不彻底,负担较重,被告人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多争取工程而行贿,且现在被告单位面临实际困难,望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冯建军的辩护人则辩称给张柱华的4万元是其主动向被告人借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且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是为了公司的发展和稳定员工而行贿,所承接的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主观恶性较小;所谓为其妻子调动工作进行行贿实质上也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只是借该名义而已;被告人患有血吸虫疾病需要定时检查。综合上述情况,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科所公司)原为1975年成立的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即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属事业单位,1994年3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国有,2003年5月改制并更名为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2010年9月变更为现在使用的名称,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另一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以下简称林科所设计院)。被告人冯建军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林科所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月起兼任林科所设计院院长。
被告人冯建军在担任上述被告单位职务期间,为两被告单位的利益,经时任林科所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开君(另案处理)同意,以林科所公司名义或其自己以林科所设计院名义在承接机场高速公路景观林带设计项目、南沙第二批关闭采石场复绿整治工程、流溪河森林公园夏湾半岛绿道设计项目等工程项目中,先后一次或分次向业主单位领导或工程项目负责人贿送财物共计674500元。其中以林科所公司名义贿送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调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职员吴志军现金10万元、广州南沙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波现金10万元、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翟晋华10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副局长刘燕堂10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以林科所设计院名义贿送从化市林业局局长何向阳3万元购物卡、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山林绿化处处长梁任重3万元现金和1万元购物卡、先后任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副场长和广州市越秀公园副主任的张柱华现金163000元、购物卡1500元。
另外,被告人冯建军为个人利益或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贿送财物合计237000元。其中在2008年至2010年承包广州市流溪河森林公园的一家宾馆期间,为其员工亲友的调动及对其宾馆的关照,先后多次向时任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的张庆平贿送现金合计57000元;2010年,在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桃花岛码头改造工程项目中,被告人冯建军以挂靠其他单位围标再转包的方式获利后,向提供帮助的时任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站长的王卫文贿送10万元现金;2007年,为其妻子工作安排事宜,送予时任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翟晋华现金8万元。
2013年1月23日,被告人冯建军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该院于当日对其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冯建军于2013年1月23日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该院当天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2、相关书证,其中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地点及住址等基本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改制更名说明》、广州市工商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公司变更(备)案记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转制文件证实:①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原为1975年成立的市属独立科研机构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属事业单位,1994年3月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经济性质为国有,2003年5月改制,更名为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类型为内部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07年12月增加了广州林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股东,2010年9月又更名为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光,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黄庄南路6号。②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1998年1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冯建军,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两者之间关系说明》,证实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是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但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其公司业务范围、设计院业务范围、院长工作职责的说明、聘任职务的通知等,证实设计院的经营范围为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及其工程施工管理、技术咨询;林科所公司主要经营林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被告人冯建军在2003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院长,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继续聘任被告人为设计院院长。
苏开君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任命文件、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任命文件等,证实苏开君于2003年4月15日至2006年6月30日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董事长;2009年2月25日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
翟晋华、张柱华、刘燕堂、肖波、梁任重、王卫文、何向阳、张庆平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等,证实相应受贿人员作案期间的任职情况及相应职责。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白云山风景区生物防火林带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审查合同》及相关审批文件等,证实涉案工程的发包者、承建者、相关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等。
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多家子公司性质的资料及该公司出具的吴志军工作简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关于吴志军借调到我局工作职责的说明》,证实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于2002年10月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其下属四家子公司,分别是广州南沙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工化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南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该四个平台公司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广州滨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临海贸易事业有限公司均是上述四家平台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吴志军的身份情况及职责。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购物卡购买及使用说明》,证实该公司逢年过节时偶尔会由经办人借款购买一些购物卡,凭发票报销后交由领导分配使用。
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的相关《现金借款凭证》、《借款单》、《费用报销单》、发票、项目明细帐等财务资料,证实被告人冯建军向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借支款项及报销等情况。
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患有慢性血吸虫病。
3、相关证人证言,其中苏开君证实广州市林科所公司主要的业务范围是林业和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工程施工、林业科技开发与服务、苗木生产等,主要参加广州市及周边区域的道路绿化、小区园林绿化、山体林相改造、林业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是绿化工程项目,占公司营业收入的60%左右。2003年至2008年底其在广州市林科所公司任职期间,董事会有5名成员,分别是其、王光、王伟平、冯建军、郑文剑。公司内部设了5个部门,下属还有2个院、2个公司。其是董事长兼总经理,主管公司全面工作并直接分管财务部,冯建军是董事、副总经理兼林科园林设计院院长,主要负责招投标事项及分管设计院的全面工作。林科所公司下设有2个院,分别是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主要承接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规划设计工作、工程项目及监理,公司的规划项目基本由林科所设计院承担,拥有风景园林设计丙级资质)和华南环境资源研究院(主要承接林业发展规划课题),这2个院是独立注册的法人,林科所设计院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华南环境资源研究院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林科所公司对这2个院拥有100%的股份,它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在职时林科所设计院已在行业形成一定影响并拥有相关资质,实力较强,所以它每年都要向林科所公司上缴管理费,每年大概60多万。此外,林科所公司还出资成立了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个叫广州林盛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另一个叫广州裕林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公司所有支出都要经其审核同意才能支付,遇到大额支出还要申请人向其或董事会说明具体用途才能审批通过。其在担任林科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为了拓展公司业务、顺利承接合同及开展相关工作,曾个人经手或由副总经理王光、冯建军经手,以公司名义贿送好处费给相关领导共计价值192.3万元(其中其亲自送给相关领导好处费共计60.8万元,王光经手送给相关领导好处费共计107.5万元,冯建军经手送给相关领导好处费共计24万元)。其中冯建军以公司名义贿送给翟晋华财物共12万元,因在白云山管理局的生物防火林工程得到翟晋华的帮助,给了他10万元现金,另外在2007年至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每次给了5000元购物卡,共计2万元。贿送给刘燕堂财物共价值12万元,因2008年3、4月份,其公司承接了机场高速公路景观林带设计项目,为了让业主广州市林业局尽快支付进度款,其让冯建军找刘燕堂沟通,并让冯建军从公司财物处领取了8万元送给刘燕堂。2008年底,其公司承接了广州市林业局发包的青山绿地设计项目,为争取刘燕堂的关照并尽快获得项目进度款,又让冯建军去和刘燕堂沟通。其从公司财物处领取了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交给冯建军,并让他从公司借款2万元,一起送给刘燕堂。由于公司改制推出市场后,竞争环境比较激烈,在经营过程中林科所公司董事会内部也达成了一致的共识,默许公司人员在对外承接项目过程中,为了与业主方领导搞好关系,可以从公司支出款项给相关领导,回来再以各种名义报销平帐就行。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林科所公司的整体效益,拓展业务,让公司能多承接业务赚钱;另一方面,因公司自负盈亏,公司大部分职员又是本公司的股东,所以公司能否盈利,也关系个人的切身经济利益。
张庆平证实冯建军共给了其现金57000元。冯建军和其是一个系统的干部。冯建军2008年承包了流溪河森林公园的一个宾馆。2010年7月左右,冯建军找其办事,说他的一个员工的老公本来是流溪河森林公园的职工,因为太忙跟语言沟通有障碍,想调到流溪河林场的维房办,其就答应了,后来也顺利把这个员工的调动工作办好了。当时冯建军还给其一个信封,发现里面有2万元现金。2008年、2009年、2010年这3年的春节前,冯建军都会请其吃饭,然后给其两条烟和一个红包,每次红包里都是1万元现金。2010年11月,其搬到海逸半岛住,其请冯建军到家里吃饭,他在吃饭前给了其一个7000元现金的红包。
吴志军证实其在2006年3月至2009年9月被借调到南沙区国土局,安排在法制矿产监察科,协助负责南沙区第二期共15个采石场的复绿整治工作和南沙区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因为南沙区国土局是整个复绿整治工程的业主单位,其主要负责协助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程验收及结算等工作,实际上就是业主单位在该项工程中的业务经办人。2006年6月,其曾收受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冯建军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那一天上午,冯建军来到其在南沙区国土局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还有其他人,他说是拿方案图纸给其,他放下后跟其打了个招呼就走出其办公室了,其当时在电脑上起草文件,过了一会其就打出来拿给国土局的段局去审批,其在段局办公室呆了有半个小时,等他审批完文件,回到其办公室时发现办公椅右后侧方有一个银灰色的塑料袋,因为办公室装资料文件的袋子本来就多,所以其就没有在意,当天晚上加班完准备下班整理物品时,当时办公室就其一个人,其打开那个银灰色的塑料袋,发现里面有10万元现金。当时其看到这么多现金就怔住了,想了想就赶紧把这10万元连着塑料袋一起装进了其平时上下班拎的公文包里。后来其跟冯建军、监理单位和代业主的人一起吃饭的时候,冯建军私下里跟其说以后在复绿整治工程上多多支持他们公司,其就明白了办公室那10万元就是冯建军送给其的。
翟晋华证实其2002年2月至2004年1月,担任白云山管理局副局长,分管旅游业务处、森林绿化处、绿化管理处等;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其担任该局副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还曾直接分管白云山防火林带建设、消防管网二期等工程。期间,曾收受时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光、冯建军等人送的好处费。在与王光交往过程中,先后四次收受他送的好处费共23万元。王光之所以送钱是因为其当时是白云山管理局的副局长,想其帮他们公司拿到白云山风景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同时也希望能帮忙跟局里的同事打招呼,让他们公司能从其局承接多点工程,并且在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方面关照他们公司。这个工程大概在2007年2月开始招标,3月林科所公司中标,4月签订了承发包合同,合同金额500多万,2008年竣工验收。因为这个工程标的较大,所以林科所公司千方百计想拿到这个工程,王光、冯建军送好处费给其很大原因就是为了这个工程。冯建军也是林科所公司的副总经理,也是通过苏开君认识的。在与冯建军交往过程中,其多次收受他送给其的好处费,共20万元。第一次,送钱给其的时间比冯建军妻子沈家芬到森林防护站工作的时间早一些,当时其还是白云山管理局的副局长,冯建军约其在白云区同和的一家饭店吃饭,期间他说他妻子马上从华南农业大学博士毕业,希望能进白云山管理局工作,让其帮帮忙。饭后准备离开时,冯建军递给其一个塑料袋,说是一点心意,其当时就收下了。回到家后,打开袋子见里面装着8万元现金。过了不久,其跟局领导打了招呼,冯建军的妻子就顺利到局下属的森林防护站工作。第二次是白云山风景区生物防火林带工程正在招投标,有一天冯建军到其办公室跟其谈这个工程,希望其尽力帮他们公司拿下这个工程,其答应会尽量帮忙。冯建军走的时候拿了个黑色塑料袋给其,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打开袋子见里面有现金10万元。此外,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冯建军都会以过节费的名义送购物卡给其,每次给的购物卡价值5000元,4次总共给了价值2万元的购物卡。
刘燕堂证实其在任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期间,曾收受林科所公司副总经理冯建军贿送的财物共计12万元。2008年左右,当时广州市林业局有个机场高速公路景观林带设计的项目,后来被林科所公司承接了。大概在3、4月份的一天,林科所的冯建军打电话说有事情想找其谈谈,其就约了他下班后在林业局的车库等。下班在车库见到冯建军,就叫他上了其的车。在车里,冯建军跟其讲他们林科所公司还没有拿到项目进度款,希望其帮下忙,尽快拨付项目进度款。当时其就答应了,接着冯建军拿了一个礼品袋给其,说是点小心意,其推托几下就收下了礼品袋。接着闲聊几句后冯建军就下车离开了。其打开礼品袋一看,发现里面装着8万元现金。2008年底的一天,冯建军又打电话说有事情谈谈,同样在单位车库里与冯建军见面,他说他们林科所公司在广州市林业局承接了青山绿地项目设计二期的项目,但是还没有拿到项目进度款,希望帮下忙。其当时也答应了,接着冯建军拿了一个礼品袋给其,说是点小礼品,其没说什么也收下了。等到他离开后,其打开礼品袋一看,发现里面装着现金2万元和2万元购物卡。
肖波证实2006年下半年,其在南沙工业园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在负责南沙第二批关闭采石场复绿整治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了承包方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建军送给其的10万元好处费。2006年初,南沙区政府将南沙第二批关闭采石场复绿整治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交给南沙资产公司负责,并由南沙国土局、南沙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南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由于南沙第一批采石场复绿项目是其在担任路桥公司总经理期间负责的,对项目比较熟悉,所以南沙资产公司决定将该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由工业园公司负责,并安排其作为该管理项目的项目部经理,负责协调工程招标、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在第二批复绿工程前期招投标过程中,冯建军找到其,说他所在的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想通过围标的方式投得这个项目,问其能不能帮上忙,其跟他说招标工作是由南沙区土地中心负责的。后来,林科所公司中了第二批复绿工程设计咨询和审查合同的标。中标后不久,冯建军来到公司找到其,说希望其帮帮忙,在审查验收过程中关照一下林科所公司,其答应了。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冯建军打电话给其,约在其锦城花园的住处附近见面。其下楼后就上了冯建军的车,冯建军跟其说了些客套话,跟着就递给其一个塑料袋,说感谢其对他们公司的关照,其收下后聊了几句就走了。回到家后,打开冯建军给的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着10万元现金。
张柱华证实其在担任流溪河林场副场长期间主要分管森林旅游和林业生产工作,还有就是分管林场公园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2011年4月任广州越秀公园副主任期间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绿化卫生工作。在任流溪河林场副场长、越秀公园主任期间,曾收受过冯建军贿送的好处费。冯建军是其在林科所的同事,他后来担任了林科所公司副总经理兼林科所设计院院长,因为工程项目的关系跟他时不时都有打交道。在2010年至2012年共5次收受冯建军给予的好处费16.45万元。一次是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建军来到其当时在林科所的家中,给了3张500元的广百购物卡,共计1500元。一次是流溪河森林公园夏湾半岛绿道设计项目进行招标,冯建军为了能拿下该工程就打电话给其,希望其能帮忙让他们公司承接此项工程。后来其设置了一些有利于他们林科所设计院的条件,使他们林科所设计院成功承接了该项工程。在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冯建军到其家门前的楼梯口给了一个购物袋,说感谢其对他的帮助,其回家打开一看,发现里面装着现金10万元。后来又在其办公室,给了其一个3000元的利是封。一次在2011年6月份的一天,其搬家到越秀区共和西路,冯建军给了其现金20000元。2012年11月左右,其知道纪委在调查林业局和林场有关人员后,因其之前曾收过付东成40000元好处费,所以想把这钱退回给付东成,避免自己被查到,但又不想自己拿钱出来,由于冯建军以前承接过流溪河林场的很多项目,所以就想让他出40000元退还给付东成。于是其约冯建军到他楼下见面,向他借40000元,冯建军同意了,其就将付东成的电话号码告诉冯建军,让冯建军直接联系付东成,并将这40000元交给付东成,并对冯建军说见到付东成后,就说这钱是其还给他的。后来,冯建军就将这40000元钱交给了付东成。实际上其知道冯建军不敢跟其拿回这40000元,而其也不打算还给他了。
梁任重证实2009年至2010年,其先后4次收受冯建军送给其好处费共计40000元,第一次是在2009年2月春节前,冯建军给了其10000元的广百购物卡;第二次是在2009年9月份,冯建军给了其10000元现金;第三次是在2010年2月份,冯建军给了其10000元现金;第四次是在2010年9月中秋节前,冯建军给了其10000元现金。因为其是白云山管理局山林绿化处的处长,冯建军担任院长的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规划设计院在白云山管理局中标了2009年白云山风景区马尾松林林分改造规划设计项目和2011年白云山松材线虫病防治林分改造工程设计项目,该工程属于园林绿化项目,属于绿化处具体负责,冯建军为了跟其搞好关系,方便更好地承接工程、顺利施工、验收及项目款结算,所以才会送其上述好处费。
王卫文证实2009年,广州市林业局委托其推广站负责招标、管理、实施流溪河林场桃花岛改造工程项目,这个项目是以邀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的。冯建军知道这个工程项目的消息后,就找到其表示想做这个项目,让其帮帮他,其当时也默认表示愿意帮他忙,后来冯建军也顺利中标了这个工程。到了2010年底,有一天冯建军约其出去吃饭,饭后他给了其10万元。其介绍桃花岛改造项目给冯建军做,并在邀标的过程中同意了他围标的行为,使他能够顺利中标;此外,在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方面,也利用权力使他尽快获得工程款。
何向阳证实从2009年至2012年的中秋、春节,其分6次收受冯建军送的购物卡共3万元,每次5000元。因为其当时是从化市林业局局长,负责从化市林业局的全面工作,冯建军在承接从化市林业局规划设计项目过程中,其曾多次关照他,所以他给好处费一方面是为了感谢其关照,另一方面是为了和其搞好关系。
4、被告人冯建军的供述:其1996年7月毕业后进入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工作并担任技术员,2003年5月在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3年5月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更名为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2006年至2010年担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院长,2010年起担任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院长(2010年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还出资成立了2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一个叫广州林盛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另一个叫广州裕林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2003年至2009年期间,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是苏开君。2010年更名后,公司的董事会有5名成员,王光任董事长、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院长。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林业和园林绿化的工程施工、林业科技开发与服务、苗木生产等,主要参加广州市及周边区域的道路绿化、小区园林绿化、山体林相改造、林业工程等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设计院是公司的全资附属子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只是每年要向林科所公司上缴管理费,主要承接林业和园林绿化方面的规划设计项目及监理,林科所公司的规划项目也基本由设计院承担,对外都是以林科所名义承接相关工程的。其在担任林科所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为了林科所公司的利益,曾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副局长刘燕堂、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程师翟晋华、原广州南沙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工程师吴志军、原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程师肖波贿送过财物共计44万元;在兼任林科所设计院院长期间,为了林科所设计院的利益,向原任流溪河林场副场长张柱华、从化市林业局局长何向阳、白云山管理局山林绿化处处长梁任重贿送过财物共计23.45万元;此外,其个人在承接相关工程项目过程中以及为了妻子岗位调动的事情,曾向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站长王卫文、流溪河林场场长张庆平、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总工程师翟晋华贿送过现金共计23.7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1)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当时林科所公司承接了机场高速公路景观林带设计项目,业主广州市林业局的项目进度款还没有支付,为了能够尽快获得项目进度款,当时林科所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苏开君让其跟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副局长刘燕堂沟通协调下,因刘燕堂主管计划财务处,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有很大权力。他还让其送8万元给刘燕堂,其就从林科所公司的财务账上借了8万元现金。后来跟刘燕堂电话联系说有些事情找他,刘燕堂约其下班后在广州市林业局的车库见面,其到了车库后,坐进刘燕堂的车里,跟刘燕堂说希望他在工程项目的进度结算款上给其公司关照,刘燕堂同意了,后来其把装着现金8万元的礼品袋给了他,跟他说是点小意思,刘燕堂就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其公司如期获得了项目的进度结算款。2008年底的一天,因其公司向广州市林业局承接了青山绿地项目设计二期的项目,为了能够尽快获得项目进度款,当时苏开君又让其跟刘燕堂沟通协调下,还让其送2万元现金和2万元购物卡给刘燕堂。接着就从林科所公司财务账上借了2万元现金,另外2万元购物卡是苏开君交给其的。其同样在车库将上述款物交给了刘燕堂,随后其公司也如期获得了项目的进度结算款。给刘燕堂的款物事后都拿发票回去公司报账。
(2)2007年7月份左右,当时翟晋华是白云山管理局副局长。其妻子沈家芳在华南农业大学读博士刚毕业,其想帮她找一份工作,其就找翟晋华帮忙,希望他帮其妻子招进白云山管理局,当时翟晋华也说他会尽力帮忙的。饭后其给了他一个装着8万元现金的塑料袋。过了一段时间,在翟晋华的帮忙下,其妻子顺利进入白云山风景区森防站工作。2007年左右,当时白云山管理局有个防火林带工程准备进行招投标,标的大概是几百万元。有一天苏开君在办公室里跟其说,他想帮公司把这个标投下来,然后拿给其一个装着10万元的塑料袋交给其,让其送给翟晋华。后来其联系了翟晋华,跟他说其公司想投中防火林带工程这个标,希望他帮忙关照,翟晋华也同意了。之后其把装着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了翟晋华,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塑料袋。过了不久,其公司顺利中标。另外,2007年和2008年的春节、中秋期间,其都会送翟晋华5000元购物卡,一共送了4次购物卡给翟晋华,共计2万元。上述送给翟晋华的款物,除其妻子工作的问题由其个人支付的外,其他都是从公司的业务经费中支出的。
(3)在2006年下半年的时候,其公司在南沙区承接了广州南沙区深湾和中心小学后山石场复绿工程以及南沙区第二批关闭泥场石场复绿整治工程的设计项目,为了在设计方案审核环节以及结算款方面得到时任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工程师的吴志军关照,其拿着准备好的10万元现金来到吴志军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还有其他人在,由于怕别人看到,就没有急着把钱拿给吴志军,只跟他说了项目方面的事情,并跟他说希望以后多多关照,之后就拿方案图纸给他,然后打了个招呼就走出办公室,其在办公室外徘徊了一会,想着怎么把钱拿给吴志军,后来看到吴志军离开了办公室,其就又走进了吴志军的办公室,把用塑料袋装着的现金放在吴志军的办公椅后面后就离开了。后来其请吴志军、监理单位和代业主的人一起吃饭的时候,私下里跟他说以后在复绿整治工程上多多支持其公司,也跟他表露了送给他10万元现金的心意,当时他也明白其送了那10万元给他。这10万元是其分几次以各种名义从公司财务领取的,并经苏开君签字审批。
(4)2006年下半年的一天,其打电话给南沙复绿设计项目代业主方广州南沙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具体承办人肖波,约他在锦城花园他家附近见面。其开车到锦城花园和肖波见面后,就让肖波上了其车,上车后其就给了肖波一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说是感谢他的支持,以后多多关照,肖波说可以。肖波负责工程设计项目的实施、结算和验收等事宜,为了能够顺利完成上述设计项目以及尽早取得进度款,才送钱给他的。这些钱是其分几次从林科所公司账上借支现金后,再送给肖波的。
(5)梁任重是白云山管理局山林绿化处的处长,其在2004年左右就认识他的,后来其妻子又借调到他们处工作,所以大家交往就比较多一些。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其在此期间逢年过节时先后4次给过梁任重共计3万元现金和1万元广百购物卡。因为梁任重负责相关山林绿化工程、设计项目的验收和监督,为了跟他搞好关系,以便其公司、设计院在白云山承接相关工程、设计项目时得到梁任重关照,而实际上林科所设计院在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局承接了一些工程设计项目,这些工程的承接、验收和结算方面梁任重都给予了关照。上述好处费都是从设计院自己的账上出的,因为在2009年之后设计院有了独立的核算。
(6)其在担任林科所设计院院长期间,曾向原任流溪河林场副场长后任越秀公园副主任的张柱华贿送过财物共计16.45万元。2010年,林科所设计院为了承接流溪河森林公园夏湾半岛绿道设计项目,其就找时任流溪河林场副场长的张柱华帮忙,后来在张柱华的帮忙下,他设置了有利于林科所设计院的条件,使林科所设计院成功承接了该项项目,最后是以林科所公司下属子公司广州裕林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流溪河林场签订合同的,但设计工作是由林科所设计院负责的。2011年春节前,其在林科所设计院的财务上借款了10万元现金并用塑料袋装着送给了张柱华。2011年6月,张柱华已经调到广州越秀公园当副主任了,有一天张柱华装修完家后搬家,其去到他的家里恭贺,并给了他一个装着2万元现金的购物袋。这2万元是先从家里取的,之后再从林科所设计院财务那里用发票报账。2012年11月左右,有一天张柱华打电话叫其到他家楼下,他说想跟其借4万元,并说他的钱在银行不方便拿出来,并让其拿4万元直接给付东成,当时其就想张柱华怎么会连4万元都拿不出来,还让其帮他还,又不写借条什么的,摆明就是想找其要钱嘛,但是考虑到今后林科所设计院承接设计项目还需要张柱华帮忙,所以就答应了。后来其从家里取了4万元现金,通过张柱华给的付东成联系电话,其联系到付东成后把这4万元给了付东成,并跟付东成说这是张柱华还他的钱,让他收下,付东成说明白了,就收下这4万元。这4万元后来从林科所设计院财务那里用发票报账。另外,在2010年和2011年春节前先后送给他1500元和3000元的购物卡。
(7)其是2009年左右由于业务关系认识何向阳的,当时他是从化市林业局局长,2009年至2012年过年过节期间其每次送给何向阳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共有6次合计3万元。因为林科所设计院前后在从化市也承接过一些设计项目,也希望何向阳尽量给多点设计项目,并在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方面上能尽早拨付。这些购物卡是林科所设计院统一购买的。
(8)其个人在承包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桃花岛码头改造工程项目期间,曾向时任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站长王卫文贿送过好处费共计现金10万元。2009年广州市林业局委托广州市林业科技推广站负责招标、管理、实施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桃花岛码头改造项目,这个工程标的为49万元(50万以下的项目是可以不用公开招投标的,可以选择用邀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的)是以邀标的形式进行招投标的。当时王卫文把这个工程告诉了其,其那时向他表示很想承接这个工程,希望他帮帮忙,并说如果承接下来以后会感谢他的,后来王卫文也同意了。之后为了确保能够顺利中标,就跟王卫文提起想用围标的形式把这个项目投下来,王卫文也同意其的做法。接着其找了五家公司参与投标,而王卫文也只是邀请其所找的这五家公司参与招投标,最后以挂靠的中成园林工程公司顺利投中了这个工程,后来其把这个工程以30万元转包给一个姓黄的包工头。其在这个项目上赚了大概20万元的利润。其拿到工程结算款后,取了10万元现金,和一些烟酒一起放在一个购物袋里,接着约了王卫文到龙洞一个酒家吃饭,饭后其将购物袋放到王卫文的车上,这10万元是其个人经营所赚的钱。
(9)其是在2005年由于业务关系才认识张庆平的,当时张庆平是流溪河林场场长,之后跟他经常有打交道。其个人在经营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期间,曾向时任流溪河林场场长的张庆平贿送过好处费共计现金5.7万元。2008年,其承包了流溪河森林公园的翠楼宾馆,后于2011年10月将翠楼宾馆转让了。2010年5月左右,宾馆的主管阿霞找到其,跟其说她丈夫本来是流溪河森林公园的职工,因为工作繁杂跟语言沟通障碍等因素,想调到流溪河林场的维房办,请其帮帮忙。由于阿霞的工作能力很出色,在宾馆里所起的作用很大,为了能够让阿霞安心继续在宾馆工作,其就答应帮她这个忙。大概在6、7月份的一天,其拿着自己出的2万元现金到了张庆平的办公室里找他,到了之后就跟他说起阿霞丈夫工作调动的事情,并把这个信封给了张庆平,当时张庆平就答应了。后来过了一个月左右,阿霞丈夫顺利从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调动到了流溪河林场。除了上面送给张庆平的2万元之外,在2008年、2009年、2010年这3年的春节前,其都会请张庆平在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的餐厅吃饭,然后其都会给他一个装有烟和1万元现金的礼品袋。2010年11月,张庆平搬到海逸半岛,当时张庆平请其到他海逸半岛的家里吃饭,在吃饭前给了张庆平一个红包,里面有7000元现金。因为其在流溪河林场承包了宾馆,该宾馆属于张庆平的管辖范围内,在其宾馆经营过程中,宾馆的客源、水电、保安等方面都需要流溪河林场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应确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被告人冯建军犯单位行贿罪和被告人冯建军犯行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处罚。其中,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涉及本案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已被本院审理的苏开君单位行贿案确认和处罚,故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在本案不应重复处罚。被告人冯建军作为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和直接参与者及被告单位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的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两被告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一同构成单位行贿罪。此外,被告人冯建军还为了其个人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又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与前述所犯单位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建军在检察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前即主动到案交代了其及其单位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及其单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数额、被告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尚无证据证实涉案工程项目造成损失等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档次,本院决定对两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冯建军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给张柱华的其中4万元是其主动向被告人冯建军借的,不应作为犯罪数额和被告人冯建军为其妻子调动工作进行行贿实质上也是为了单位利益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冯建军的供述和相关证人的证言,虽然是受贿人张柱华以借款的形式向被告人索要,但被告人冯建军所在单位实际上已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企图以此为借口进一步获取张柱华的关照,仍应将此“借款”计为行贿数额;被告人冯建军希望其妻子的工作得到照顾而给予的财物,完全是为了个人利益,不属于单位犯罪的范畴,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辩护人和诉讼代表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则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广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广州市林科园林景观设计院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冯建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汤炜明
审 判 员  张 茵
人民陪审员  罗俭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吉静
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