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保326号

申请人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科华北路**棕南俊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58003402XK。

法定代表人:陈贤芳。

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485126P。

法定代表人:代世如。

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住址:上海市崇明县堡镇大通路******信用代码:91310230703227674K。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

申请人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成都宏宇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宋佳夫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