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355号
原告: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苏昆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杰,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考全,男,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惠康
人民陪审员  徐建荣
人民陪审员  黄柳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