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355号
原告: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苏昆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杰,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218室。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考全,男,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惠康
人民陪审员  徐建荣
人民陪审员  黄柳兰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珍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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