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2民终2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4幢208室(上海堡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兰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考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苏昆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喆,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杰,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1)沪0151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永华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不属于服务协议的约定范围。
1.《永华大厦改造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5.1条约定,永华公司目前的装修工程必须已获得上海市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第5.2条约定,永华公司提供的装修图纸必须满足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有专业的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第5.4条约定,永华公司保证需验收的装修楼层和内容都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取得相关的批文。第6.5条约定,常晓公司不承担政府批文没有许可的装修而导致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根据永华大厦装修工程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许施工范围不包括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综上,根据协议约定,系争三个楼层属于不允许装修的范围,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申请,客观上无法实现消防验收。一审法院认为《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6.5条仅为常晓公司的免责条款,不是取得全额服务费的依据,曲解了协议约定。2.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根本未进行装修。永华公司向设计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提供的大厦图纸中不包含系争三个楼层,总包单位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没有进行装饰施工。3.即使系争三个楼层属于服务协议的范围内,其服务总量占比有限,一审法院判令退还50%咨询服务费,缺乏依据。二、本案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合同的前提。1.根据《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常晓公司的义务是为永华公司提供技术咨询,确保其合法的装修工程通过消防验收。永华公司的义务是在常晓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约给付服务费。永华大厦取得建委批文的装修已通过消防验收,并已投入实际使用,永华公司亦早已依约付清全部服务费,双方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是否需要解除合同的争议。2.常晓公司依约履行协议后,需要填写请款单并开具发票,永华公司给付服务费需要经过监理、公司各部门、台湾总部层层审核,故永华公司是在确认常晓公司履行完毕服务协议后才给付服务费的。3.常晓公司为了使永华大厦通过消防验收投入了大量人力与财力,使永华大厦提前投入运营。永华公司解除服务协议的理由为“常晓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服务”,缺乏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常晓公司主张的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说法不能成立”,将协议明确约定的内容认定为“常晓公司的说法”,缺乏依据。
永华公司辩称,不同意常晓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永华大厦整体改造装修项目涉及全部楼层,系争三个楼层属于《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的范围。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许可证二维码扫描信息截图显示工程明细是永华大厦整体装修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显示永华大厦整体施工改造区域涉及系争三个楼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及证书二维码扫描信息,显示工程明细是永华大厦整体装修项目;《不动产权证书》是永华大厦改造装修后重新获得的新产证,包括了系争三个楼层。以上证据永华公司在一审中均已提交,可以证明常晓公司的主张不符合事实。2.《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协议涉及的装修楼层包括大厦的BM层、1F大堂区域、6-9层、17-28层、屋顶天台层。因2-5层为设备层,10-16层为小业主所在楼层,故未列入协议,实际装修涉及全部楼层。消防施工需要统筹整体改建改装,烟感设备、报警系统必然涉及办公楼所有部位,永华大厦BM夹层、1楼大堂及大楼总出入口是消防验收的重点和难点。《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六条明确“整体送审”,第七条明确“消防全部验收通过”,是永华公司愿意签定协议并支付巨额咨询费的根本目的。3.常晓公司于2018年3月成为永华大厦的消防工程施工方,根据《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及两份增补协议的施工明细,常晓公司的消防施工范围包括系争三个楼层。4.根据消防行业惯例,一般消防施工合同的总价均包含消防验收费用。常晓公司在永华公司尚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擅自按照自己的施工图纸对永华大厦所有楼层进行消防改造施工,导致总包B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只能按照常晓公司已执行实施的方案设计图纸并申报审核,但未通过审核,常晓公司先行违规施工的部分又难以恢复原状,常晓公司提出可以解决问题,但需另收咨询费,永华公司为避免影响永华大厦整体改建项目,才同意另行签订《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5.自2018年3月常晓公司进场施工至本案起诉前,常晓公司从未向永华公司主张存在违法施工问题,也从未向永华公司提示需要先行办理哪些审批或备案手续。二、《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签订后,常晓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咨询服务,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永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已付款项,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仅判决常晓公司退回一半费用,已经对其充分照顾。1.常晓公司“未批先建”的违规施工行为,导致永华大厦消防设计图纸无法正常报审通过,永华公司同意额外签订《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永华大厦整体通过消防验收。但常晓公司除了就消防工程两次提出增补收费外,未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永华大厦仍未整体全部通过验收。常晓公司未作合理解释,未提供任何解决方案,严重耽误了永华公司对永华大厦预先的出售安排。2.已经取得的三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总包B公司申报完成,消防设计审核通过的永华大厦6-27层仅部分通过消防验收,系争三个楼层全部未通过验收。即便三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系由常晓公司取得(常晓公司未举证,仅作假设),该三份意见涉及的消防验收通过面积不到永华大厦总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且系争三个楼层作为消防验收的关键部位均未通过验收,未达到“整体验收通过”的合同目的。3.为了推进改建工程、不影响后续出售,永华公司被迫满足了常晓公司先行付款的要求,但并不代表常晓公司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也不代表永华公司认可常晓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8.2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常晓公司未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永华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回在此期间永华公司给付常晓公司的费用;常晓公司所实际发生的先期费用由常晓公司自行承担,和永华公司无关。因此,常晓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永华公司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永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2.常晓公司退返合同价款人民币287万元;3.诉讼费由常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永华公司是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的所有权人。常晓公司是一家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2018年3月,永华公司决定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38号永华大厦进行重新装修,参与施工的单位有两家企业,一家是常晓公司,另一家是B公司。虽然B公司与永华公司签署的是永华大厦整体改造工程总承包合同(2018年3月16日签订,工程自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16日),但常晓公司承接的施工项目与B公司不相干,两家施工单位的施工内容相互独立。但两家施工企业的施工内容都涉及到消防工程(B公司是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晓公司与永华公司先后签订五份合同。其中前三份是涉及消防工程项目承包的施工合同;第四份是本案永华公司要求解除的《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五份是《消防设施系统维护保养合同书》。
关于前三份合同,其中第一份《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就明确大厦接着将进行整体装饰装修),其项目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系统、应急消防广播、消防电话系统的设备更换。管道井内的桥架敷设,模块箱更新,管道井内的线缆新敷设。管道井到安保中心的线缆更换敷设,管道井到各烟感布线。以及上述工作内容的系统调试、消防备案、消防检测、消防验收。它是一份基础承包施工合同,后两份是该份合同的增补,其名称分别是《永华大厦消防报警系统改造增补协议》(1)、《永华大厦消防报警系统改造增补协议》(2),其中合同中作特别说明的是“装修楼层的报警系统图纸,是常晓公司技术人员设计的,所以合同款项中有设计费”。三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分别是2018年3月、2018年10月、2019年1月,合同价款分别是95万、45万、134万元。
为使永华大厦装修工程顺利通过消防验收。2018年9月19日,永华公司与常晓公司签订了《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协议涉及的装修楼层1、大厦的BM层;2、1F大堂区域;3、6-9层;4、17-28层;5、屋顶天台层”。第五条约定,甲方(永华公司)的职责和义务“1、甲方目前的装修工程必须已获得上海市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2、甲方提供的装修图纸必须满足相关的国家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有专业的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4、甲方保证需验收的装修楼层和内容都必须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取得相关的批文。”第六条、乙方(常晓公司)的职责和义务“3、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消防验收申报、邀请消防主管部门前来消防验收工作,并达到装修整体送审,分层验收。5、乙方不承担政府批文没有许可的装修而导致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第七条、协议期限与付款方式“1、2018年9月15日至本协议所涉及的装修楼层范围装修工程完毕,消防工程咨询服务费为2,870,000元,合同生效后15日内先付50%,预付款计1,435,000元,消防全部验收合格后二周内再支付50%,计1,435,000元。”协议签订后,永华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常晓公司支付预付款1,435,000元。2019年1月22日,上海市XX支队出具沪浦应急消验字(2019)第0019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永华大厦第22层至23层办公区域内装修建设工程进行了验收。2019年7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浦建委消验(2019)第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永华大厦地上第7至第9层、第16层、18层、26层的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2020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出具浦建委消验(2020)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永华大厦6、17、19-21、24、25、27层局部;8层的装修工程进行了验收。至此,除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外其他区域均已通过消防验收。2020年4月9日,永华公司支付常晓公司工程尾款1,435,000元。但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至今未通过验收,而常晓公司认为其已完成合同义务,遂有本案纠纷。
另查明,《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只约定了协议期限,未约定合同于何时履行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永华公司与常晓公司签订的《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它签订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让永华大厦装修工程顺利通过消防验收。但目前合同中包括的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未通过验收,合同的目的未完全实现。而常晓公司却认为其已经完成合同义务,并明确表示其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永华公司要求解除《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永华公司请求判令常晓公司退返合同价款人民币287万元,鉴于永华大厦大部分楼层已经通过消防验收,永华公司主张常晓公司没有履行咨询服务没有事实依据,故其要求全额返还咨询服务费一审法院不能悉数支持。但其中一半咨询服务费的返还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可以支持。因为永华公司付清另一半咨询服务费的前提条件是“消防全部验收合格”,这个前提条件目前未成就,常晓公司全额收取咨询服务费便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常晓公司用合同中“乙方不承担政府批文没有许可的装修而导致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进行抗辩,但这一条仅仅是常晓公司的免责条款,并不是常晓公司可以取得全额咨询服务费的依据。因为常晓公司承诺的“消防全部验收合格”没有实现。常晓公司主张部分楼层不在合同范围内,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说法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永华大厦改造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于2021年5月10日解除;二、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1,435,000元;三、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60元,由上海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二分之一,即14,88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第六条约定:1、乙方了解到,至2018年9月14日永华大厦的装修工程还没有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批文,如取得批文有困难,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与消防主管部门的沟通……。
本院认为,《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是永华公司与常晓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目的是使永华大厦装修工程顺利通过消防验收,委托方为永华公司,服务方为常晓公司。常晓公司主张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不属于系争协议的约定范围,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协议第四条约定,协议涉及的装修楼层包括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其次,永华大厦装修工程已经获得协议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虽然不包括系争三个楼层,但根据协议第六条约定,常晓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永华公司尚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如取得批文有困难,其有责任配合永华公司与消防主管部门的沟通,但常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最后,常晓公司辩称,协议第6.5条约定常晓公司不承担政府批文没有许可的装修而导致不能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但该条仅为常晓公司的免责条款,并非其获得全额咨询服务费的依据。综上,永华大厦BM层、1层大堂、顶楼天台未通过消防验收,常晓公司未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的目的尚未实现,但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永华公司要求解除《消防验收咨询服务协议书》,于法有据。根据协议第7.1条约定,消防全部验收合格后二周内再支付50%消防工程咨询服务费,计1,43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常晓公司返还50%咨询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常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5元,由上诉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庄龙平
审 判 员 王春晖
审 判 员 王 曦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佳秀
书 记 员 毛晨潞
书 记 员 贾佳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