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256号之一
本院2016年1月19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作出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25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正文第四行中“住河北省蘅水”应为“住河北省衡水”。
审判员 冯昀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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