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832号
申请人:母学义,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区益新街777号庆鹏国际2号楼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3489444323。
被申请人:上海***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大通路527号4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03227674K。
被申请人:青岛启德未来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融合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B3Y9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同等价值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7093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0933元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