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创域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0822民初1845号
原告武汉市创域金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是因蒙华铁路吉水县路段的设备安装引发的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美华
书记员  罗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