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