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财保80号 申请人: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强园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7630.12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7630.12元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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