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206号
原告:历岩,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陈智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十八渡分场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历岩、***、陈智强、***、**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历岩、***、陈智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历岩、***、陈智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