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8民初20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陈智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新枫街道十八渡分场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正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正式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历岩、***、陈智强、**与被告鑫景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智强、***、**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历岩、***、陈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历岩、***、陈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7.5元,减半收取3,053.75元,由***、历岩、***、陈智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