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7866号
原告: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强园路10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湖州集川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