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4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会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20)甘0402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一审情况,上诉人所举的“立安电梯维保费用情况说明”虽只有复印件,但综合全案分析,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得到确认,一审法院仅以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为由,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联席会议纪要》不能证明双方就电梯维保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的主张,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电梯维护保养费、配件费、违约金等。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公平原则,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电梯维护保养费人民币174980元、配件费3258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2494元,合计人民币26005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依法成立的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公司。被告与原告先后签订两份《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急修服务,维保费第一年128000元,第二年144000元,按季度付款。另,合同约定,被告若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维保费用,按未付部分的每天千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却在2019年5月单方面终止合同。经与被告对账核算,截止2019年5月,被告尚欠原告维护保养费174980元、电梯配件费32580元,上述款项经催要无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2018年9月1日,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约定由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的维保费用为1280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的维保费用为144000元。2019年5月8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四方召开关于电梯维保工作的联席会议,会议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维保服务不到位,会议确定解除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并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四方对所有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维保整改清单,各方签字确认后移交新维保单位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维修,问题整改产生的相关维保费用由***单位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同时会议确定,验收移交完成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和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费用清算,并对清算过程的审核、审批程序予以明晰。会后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认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其电梯维保费及配件费未支付,双方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并应受到法律保护。2019年5月8日,原、被告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召开了关于电梯维保工作的联席会议,经原、被告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将后续电梯维保工作交由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实施,并对现存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同时明确约定验收移交完成后对相关费用进行清算。现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立安电梯维保费用情况明细”并非双方最终清算的凭证,不能认为双方对相关费用进行了清算确认,故对最终维保费用的欠付数额无法确定,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经过结算对欠付数额进行了确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74980元、配件费325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因未进行清算,不存在逾期支付而产生违约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494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2017年9月1日、2018年9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约定由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2019年5月8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四方召开关于电梯维保工作的联席会议,会议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上诉人提供的电梯维保服务不到位,会议确定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并要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国际大酒店、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四方对所有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将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出问题维保整改清单,各方签字确认后移交新维保单位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维修,问题整改产生的相关维保费用由***单位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同时会议确定,验收移交完成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和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相关费用清算,并对清算过程的审核、审批程序予以明晰。因此,上诉人提交的《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立安电梯维保费用情况明细》等证据并非双方最终清算的凭证,不能证明双方经过结算对欠付数额进行了确认,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甘肃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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