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3财保33号
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后山镇贵山社区,统一信用代码:11522424MB0U02708M。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申请人:贵州***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沙土镇农业服务中心,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MA6DNHBC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贵州***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994723.28元。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程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人民币994723.28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后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虞 文
书 记 员 郭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