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异3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108号沿江科创6号楼B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光锋。
被执行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黄楼迎春街15号2-3楼。
法定代表人张忠洋。
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翠云大道4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朱国富。
本院在执行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出具(2020)苏01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9)苏0111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驳回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复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1执恢8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20)苏0111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我院对该异议重新立案审查。后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安
执行员 苏 晓
执行员 盛宝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