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1执249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光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富,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洋,执行董事。
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载明:一、确认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欠付原告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52178.26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3058元、鉴定费105000元,合计168058元,原告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196元,由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862元。因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本院已经依法立案受理,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院已将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忠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49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委托调查函、回函、本院(2018)苏01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亦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破产,本院已经依法立案受理,故申请执行人应向本院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本院已将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忠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249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4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宝霞
审判员 郑 鹏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