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黄楼迎春街15号2-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诚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108号沿江科创6号楼B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4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南京浦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初字第4064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告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凡
审判员涂甫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