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执字第27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上海春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新川路9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鲁某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金乡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5)济执字第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