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7财保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身份证号码,4103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鹤,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
被申请人: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0970XL。
法定代表人:高显伟,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垣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2481********)内的存款42658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长垣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号为2481********)内的存款426589元。
案件申请费2652.95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燕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