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2726民初1691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恒市蒲西区德邻大道与华瑞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0970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北段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1856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青海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8元,免收。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