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6民初1367号
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团结路6号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6号鼎峰中心1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7.58元,由原告拜城县盛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