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03民初3499号 原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圣景名苑小区东门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820970X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第三人:山西源信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京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40981MA0JTE70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4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原平市。 原告金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西源信发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便于案件办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陕0803民初347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