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民初6235号
原告:***,男性,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实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富安商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
被告:石守玉,男性,住平度市。
被告:青岛天慧永泰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振兴路2-20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211号2楼。
原告***诉被告**、青岛实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石守玉、青岛天慧永泰环卫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松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雍延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许月翠
书记员杜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