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义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3民初934号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倪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义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以南义银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义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