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倪敬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娇玉。
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林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廖源: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民终4346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二、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51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3519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三、驳回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86元,由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86元,由原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71元。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其他新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中航鑫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徐应保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