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3960号
原告:***,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春,凤阳县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柏林乡秦家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63610252M。
法定代表人:倪敬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恒创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克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娜燕
书 记 员 忽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