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奉贤奉城影剧院诉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贤奉城影剧院。法定代表人姚兰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锦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41.5元,由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