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民终3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奉贤奉城影剧院。法定代表人姚兰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锦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8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41.5元,由上诉人奉贤奉城影剧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
代理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