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330号
原告上海周艺机械配件经营部。
投资人丁伟红。
委托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锦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周艺机械配件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周艺机械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9元,减半收取计2,039.50元,由原告上海周艺机械配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