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上海利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利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1元,由上诉人上海奉南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7,250.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
代理审判员  刘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天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