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民催字第04643号
申请人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388号同济联合广场C座509室。
法定代表人***,运营总监。
申请人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3-20929951、票面金额为105000元、付款人为长沙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长沙韶山路支行、收款人为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7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1300元,由申请人上海瑞逸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谭利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