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31591号
原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桥商务区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89.30元,由原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泉
审 判 员 王静波
人民陪审员 颜婷婷
法官 助理 王芃芃
书 记 员 王芃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