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5999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生,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礼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舒迎春,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礼奎、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礼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礼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魏礼奎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丁
审 判 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金秀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王 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