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599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生,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礼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舒迎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男。
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陈建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礼奎、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丁
审 判 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金秀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王 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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