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5999号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生,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华,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礼奎,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舒迎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鹏,男。
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钟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陈建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魏礼奎、上海晨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丁
审 判 员 宋东来
人民陪审员 金秀芬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信
书 记 员 王 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