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1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露,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发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二原审被告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未能围绕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审查上诉人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超出合同约定的支出费用部分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0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7元、上诉人上海久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16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