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5233号
申请人:江阴市君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宏岐村***5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市申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毗陵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君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申菱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君韬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申菱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君韬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申菱电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内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