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8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商务楼2楼35、36、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63904R。
法定代表人:孙祥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伍阿巴,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多木呷,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以华,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尔尔格,男,1993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尔尔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克五来,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惹,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付**,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觉里哈惹,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苏木呷,男,1964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刚,男,1979年8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现羁押于四川省凉山州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克说体,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上诉人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呷、吉伍阿巴、吉多木呷、郭以华、吉尔尔格、吉尔尔呷、吉克五来、***惹、阿付**、吉觉里哈惹、阿苏木呷,被上诉人陈刚、吉克说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2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强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江毅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机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