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惹、吉伍阿巴等与四川兴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00号

原告:***惹,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伍阿巴,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多木呷,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郭以华,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苏木呷,男,1964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觉里哈惹,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付伍哈,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尔尔格,男,1993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尔尔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来阿机,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12名原告共同推举诉讼代表人:阿苏木呷、阿付伍哈。

被告:四川兴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段三段**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伟。

被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吉克说体,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与被告四川兴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克说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