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200号
原告:***惹,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伍阿巴,男,1974年3月8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多木呷,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呷,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郭以华,男,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苏木呷,男,1964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觉里哈惹,男,1978年5月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付伍哈,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尔尔格,男,1993年5月8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吉尔尔呷,男,1990年2月6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阿来阿机,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彝族,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以上12名原告共同推举诉讼代表人:阿苏木呷、阿付伍哈。
被告:四川兴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段三段**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孙祥伟。
被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吉克说体,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与被告四川兴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克说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惹、吉伍阿巴、吉多木呷、***呷、郭以华、阿苏木呷、吉觉里哈惹、阿付伍哈、吉尔尔格、****、吉尔尔呷、阿来阿机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王宗胜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