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打、某某铁等与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32民初102号 原告:***打,男,彝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铁,男,彝族,1969年4月3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加多日哈,男,彝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莫色尼哈,男,彝族,1969年8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原告:**吉坡,男,彝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农民。 被告: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商务楼2楼35、36、3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彝族,1979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现羁押于凉山州看守所。 被告:**说体,男,彝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打、***铁、加多日哈、莫色尼哈、**吉坡与被告兴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说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打、***铁、加多日哈、莫色尼哈、**吉坡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打、***铁、加多日哈、莫色尼哈、**吉坡的撤诉申请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打、***铁、加多日哈、莫色尼哈、**吉坡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打、***铁、加多日哈、莫色尼哈、**吉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