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关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鄂0607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31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607民初6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展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