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7387号
原告:**1,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男,195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4,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5,女,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1,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2,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女,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2、**3、**4、**5、**1、**2、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1自愿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