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4执81号
本院在执行侯中定与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4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中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款327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自己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执行费50元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4执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 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