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乾县朝阳新天地项目部,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4民初610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安,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县南门外。

法定代理人:畅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

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均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昌,男,汉族。

被告:乾县朝阳新天地项目部。

负责人:王朝锋,该项目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秋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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