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4民初539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苗苗,乾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乾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县南门外。
法定代理人:畅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男,汉族,1976年5月5日,陕西乾县人,住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318。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理人:王均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昌,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陕西乾县人,住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XXXXXXXXXXXXX0968XXXXXXXXXXXXXX6318本院在审理***与乾县建筑工程公司、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秋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