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咸阳勤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615号
原告***,男。
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德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
原告***诉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原告表示双方已经解决,但不来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文龙
                      二  〇  二 〇 年十 月九日
书  记  员    宁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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