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5615号
原告***,男。
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德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
原告***诉被告咸阳勤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原告表示双方已经解决,但不来法院办理撤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文龙
二 〇 二 〇 年十 月九日
书 记 员 宁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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